老区章程

老区章程

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天津市老促会”)。英文名称:Tianjin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 缩写:TPC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衷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党政军群离退休领导同志、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国家联系革命老区人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委和政府革命老区工作的参谋助手,是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为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驻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宣传革命老区人民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作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老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革命老区人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围绕党和政府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深入革命老区调查研究,反映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诉求,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和妇女儿童、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工作,多方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科技创新、专项帮扶等方面的服务。

(三) 组织、动员和协调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和部门,帮助革命老区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有关组织、团体和个人对革命老区的资金、物资、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捐赠和援助;

(四) 发挥传承保护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当地党和政府宣传、繁荣、发展红色文化,讲好红色故事,加强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等红色资源的广泛宣传、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支持老区发展红色旅游,传承红色基因;

(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六)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维护会员的权利和利益,帮助会员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会员、志愿者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 热心革命老区建设事业;

(五) 一般应在社会上或同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六) 团体会员应该是合法建立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团体业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 会长会议提出意见,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填写会员登记表;

(五) 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志愿为革命老区建设服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为壮大支持老区振兴发展的力量,本团体建立老区建设志愿者队伍。老区建设志愿者是在本团体登记并获得本团体同意,志愿为老区建设和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不加入本团体和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老区建设志愿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志愿为老区振兴发展做贡献;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志愿者的相关规定;

(三)愿意接受本会的引导和协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老区建设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

(二)向本会推荐志愿者人选;

(三)提出服务老区相关请求,本会酌情协调安排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老区建设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志愿者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和物品;

(五)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本团体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会员经批准可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大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经批准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照本章程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主要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二)研究本团体阶段性工作;

(三)决定本团体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更改和撤销。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审定入会会员;

(六)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情况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七)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思想品质端正;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和任职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经过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作出决议,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领导本团体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团体自身建设负总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抓好本团体机关人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六)主管本团体的财务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督本会的活动。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名。本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并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负责人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负责人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八)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节 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会员服务、宣传调研、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本团体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更改或撤销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 30 人,成员一般为本团体会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老领导、老同志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和行业专家为本团体专家成员。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向本团体提出意见建议根据会领导安排列席本团体各种会议,参与本团体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条  专家由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专家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诚信自律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会员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五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